周X于2016年1月至XXX公司任职,2016年1月公司人力将劳动合同交给周X,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X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6年11月底,公司人力一再催要未果,上报公司后解除与周X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XXX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周X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解答:
现实中,既有用人单位未逃避用人责任故意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也有劳动者为恶意索要双倍工资而故意不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就是劳动者为而已索要双倍工资故意不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故,如果是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年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依据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