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晚,牛XX驾驶苏G×××××行驶至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周楼村付楼附近,将涉案线路平行架设的四条低压线中的一条低压线挂断,另一条低压线挂压下垂,导致电线和涉案车辆接触后产生火花,车辆乘客仁XX下车查看情况时,触电倒地,后经法医检测,确定属于触电致电击死亡。本案经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仁XX死亡产生各项损失共计881550.07元,其中供电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264465.02元。因苏G×××××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仁XX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获得保险理赔款175000元,尚余235000元保险理赔款未支付。仁XX继承人认为保险公司告支付保险数额不足,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仁XX继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前的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和合同约定,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平的基础原则,如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法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仁XX继承人在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保险公司也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支付了理赔款,应该说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保险理赔的支付义务。但由于实际理赔金额较应当理赔金额相差甚远,明显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将未能支付的理赔款全额支付。
警示: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清楚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内容,以及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并在该金额范围内可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如有无法确定的项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理赔时,需将案件事实,以及赔偿的基础明确在协议中,否则一旦出现本案的情况,难免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造成协议被撤销的情形。